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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宝珠与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南通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珠,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南通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048号原告:刘宝珠,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均,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系刘宝珠丈夫。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建设街。法定代表人:李卫华,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引,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新,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子桥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张宏星。原告刘宝珠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南通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刘宝珠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刘宝珠负担。审判员  季敬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顾宗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