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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6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蔡心培与张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心培,张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6372号原告:蔡心培,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张丽明,女,1968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蔡心培与被告张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蔡心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蔡心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0减半收取计480元,由蔡心培负担。审 判 长  陈清真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人民陪审员  吴思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绍颖附:本院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废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