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武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武某,铜陵市新时尚贸易有限公司,铜陵市新潮服饰有限公司,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315号申请人:陈某,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武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铜陵市新时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武某。被执行人:铜陵市新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武某。被执行人: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关于陈某与武某、铜陵市新时尚贸易有限公司、铜陵市新潮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2016)皖0705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铜陵市新时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铜国用2012第某某号土地、铜房(2013)字第某某号和铜房(2013)字第某某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查治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