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翟新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翟新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阮少华,清算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新红,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87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案件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破产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本案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审原告翟新红请求确认与原审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所在地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敏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