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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侯双喜与被告李红军、上海杰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双喜,李红军,上海杰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1174号原告侯双喜,男,197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代理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军,男,197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上海杰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季刚。委托代理人王世新,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陈雪松。委托代理人钱飞,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双喜与被告李红军、上海杰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侯双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6元,减半收取计658元,由原告侯双喜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金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薛 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