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丁雪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丁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杜鑫,局长。被执行人丁雪,女,1975年9月30日生,汉族,原住大方县,现住大方县。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方市监行处字(2016)第9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称:本局于2016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丁雪作出方市监行处字(2016)第91号行政处罚决定,其未在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50000.00元的义务。本局于2017年3月6日向丁雪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的执法人员在对被执行人丁雪经营的门面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红烧牛肉面、高级料酒等过期食品。执法人员随即对其尚未销售的牛肉面、高级料酒等进行了扣押,并予以立案调查。同年9月3日,申请人根据其调查的事实,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方市监行处字(2016)第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红烧牛肉面10桶、康师傅麻辣牛肉面12桶、康师傅红烧牛肉面16包、高级料酒3瓶、豆腐2结5包;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2017年3月6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其十日内缴纳罚款。由于被执行人并未在期限内缴纳罚款,2017年3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被执行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方市监行处字(2016)第91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方市监行处字(2016)第9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家前审判员 阿 魁审判员 胡国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