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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丁凤与董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丁凤,董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徐丁凤,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董俊,女,汉族,1983年8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688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贵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