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成、汪竹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汪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汪竹强,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张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汪竹强在(2017)浙0481执131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竹强存款人民币147112.3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164元,执行申请费2107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建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冬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