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某妨害公务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2刑初145号公诉机关安顺市XX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安顺市XXX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顺市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登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顺市X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2日20时许,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南街派出所民警前往西秀区轿子山镇孙某某家抓捕吸毒人员孙某龙,在民警亮明身份并准备将孙某龙抓捕时,遭��孙某某的暴力阻碍,孙某某抓伤民警陈某、朱某某,并将民警衣服及警官证撕烂,同时引发围观群众将民警吴某某打致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之规定处罚。同时提出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20时许,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南街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民警朱某某、巡防队员吴某某、陈某、谭子宽前往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孙某某家执行抓捕其子吸毒人员孙某龙的公务,在民警到达现场表明身份并准备将孙某龙抓捕之时,孙某某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并抓伤民警朱某某、陈某,将民警衣服及警官证扯坏,同时导致围观群众将巡防队员吴某某打致轻伤及吸毒人员孙某龙乘乱逃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照片,证实南街派出所受伤民警朱某某、陈某被抓伤的伤痕照及二人被撕坏的衣服照片。二、书证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出生于1954年1月6日,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妨害公务罪的主体要件;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9月22日,南街派出所民警朱某某带领陈某等人到西秀区轿子山镇开展吸毒人员收戒行动,在被告人孙某某家准备将其儿子孙某龙抓捕时被孙某某��其他人阻碍,并强行将孙某龙抢走。后民警立即将妨害公务的孙某某进行控制并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3.情况说明,证实证人朱某某系西秀分局南街派出所民警,其警官证在2016年9月22日在被告人孙某某家执行公务时交给孙某某查看,一直未归还。南街派出所出具说明2016年9月22日民警朱某某、陈某等人系接派出所领导徐刚指令到轿子山镇开展吸毒人员收戒行动;4..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南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朱某某系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南街派出所治安民警。陈某、谭子宽、吴某某系西秀分局南街派出所巡防队员;5.工资册,证实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出具特巡警大队巡防队员9月到11月工资发放册,本案出警巡防队员陈某、谭子宽、吴某某均在其中。三��证人证言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南街派出所的民警。2016年9月22日20时许我们接到群众的反映说孙家庄有一个叫江龙的会吸毒,20时许我带巡防队员谭子宽、陈某、吴某某从派出所到孙家庄的孙某龙家,我们就进去看见一个老头和一个老太太,我问是不是孙某龙家,他们说是,我马上拿出证件向二老出示,老头拿着我的警察证看后一直没有还给我,我安排谭子宽在一楼看着二老,我带陈某、吴某某到二楼,在二楼一个有灯光的房间里看见两个男的,地上有一个矿泉水瓶子上插着塑料管。我就怀疑二人吸毒,我说自己是公安局的,谁是孙某龙,陈某将地上的塑料瓶捡起来,坐沙发上的男子看到后就沙发上起身往窗子边跑,准备爬窗子时被我和陈某拉下来,这个男的不停的用头撞墙和地面,后谭子宽和二老都上楼来,那个老头一直在我身后拉我抓我,把我的衣服撕烂了,也把我的前胸抓伤了。吴某某和谭子宽对二老进行劝拦才把二老推出房间门。那个老头一直打门,我听见外面的声音越来越嘈杂,有东西砸门。后门被强行撬开,有个男的手上拿着一把手锤进来,后进来男男女女十几个人,拿手锤的男子威胁我和陈某把人放了,同时用手去解被我们控制的男的脚上的绳子,后将该男子的绳子解了并将男子拉走。我们准备去带另外一个男子,那个老头和一个女的堵着门不让我们走。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2日晚20时许,我们在工作中发现轿子山镇大寨村有吸毒窝点,后向副所长请示后我和朱某某、吴鸿剑、谭子宽一起驾车前往该窝点。我和谭子宽、吴某某跟随民警朱某某进入一个房子的二楼的一个房间,当时里面有两个男的,房间中间位置的电取暖上摆放着吸毒的锡���纸,地上摆放着吸食冰毒的工具。朱某某拿警官证向二人表明身份,让他们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一个男的一边和我们说话一边往窗子边退。准备往窗子外跳,被我们上前拉住,谭子宽控制另外一个男子。该男子被控制后就大喊,其家属聚集到门口想冲进来,我去控制门,刚靠近门就被一老年男子伸手进来抓住我的衣服,将我的左胸部位抓伤,衣服也被其抓扯撕坏。后门外的人打电话叫来二十多个人,其中一名男子持手锤砸门,我们就向冲进来的人表明身份,让他们配合我们工作。冲进来的人不听解释,把朱某某控制的人抢走,朱某某向冲进去的人出示警官证,被一老年男子抢走并损毁,朱某某的衣服被扯坏,身上被抓伤。谭子宽向他们解释时被一老年男子一拳打在嘴上。吴某某的右手掌被人打伤,我的左手拇指也被打伤;3.吴某某的证言,���实2016年9月22日晚上20时许,我们在工作中接到举报称轿子山镇大寨村水塘组有个吸毒窝点。接领导指示后朱某某带领我和陈某、谭子宽前往该窝点开展工作。我们到达后朱某某带领我们三人到该窝点所在的房子的二楼,房间里面有两个男的,朱某某表明身份,要求他们配合工作,其中一个男子就往窗子靠近,跳上窗子时就被我们三人拉了下来,该男子用头撞墙和地面,后其家属就冲上楼来准备进入房间,我就用身体挡住门,后陈某过来被该男子的父亲抓扯衣服,并将胸口抓伤,朱某某上前告诉他们我们是公安局的,并拿警官证给他们看,该男子的父亲一把将朱某某的警官证抢过去并撕坏,后陆续来了二十多个人,其中一个男子手持一把铁锤冲进来,准备用手锤打朱某某,冲进来的人拉扯我们,那个被控制住的男子趁机跟随拿铁锤的男子走了;4.证人孙某海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2日晚22时许,我母亲前几天过世村里很多人在我家帮忙,后不知道是谁说江龙家闹事了,大家就去江龙家,看见我伯伯孙某某在门口,手里提着一把长铁锤在门口喊开门。喊了几分钟后孙某某就拿铁锤往门锁上砸去,砸了几锤就砸开了。大家就往房子里挤,我刚挤进去里面就有人大声喊我们是警察,在办案。我听到这话后就没做什么。孙某某提着手锤一直在和警察争吵,孙某龙的弟弟孙波波去拉压住孙某龙的警察,并大喊放开。孙某龙在这个时候跑了。孙某某还在和警察争执。公安当时出示了警官证,只有公安两字和国徽的那面。我进房间后看见桌上放着一个吸毒的矿泉水瓶。水瓶上有一根吸管,还有锡箔纸,上面有类似液体的物品;5.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2日晚我在孙某龙家做工到天黑��就去放工具的房间上网,不知道多久就有几个自称是警察的男子进门来,刚进来孙某龙就准备从窗户跳下楼去,有两个便衣上去把他扑倒,孙某龙一直在反抗,五六分钟后一个便衣过来把我摁在地下。之后不知道孙某龙的父亲是怎么进来的,后面跟着一群村民都在说话,孙某龙的弟弟孙波波也一起跟在其父亲的后面进来,我当时还看见孙波波手上拿着一根类似木棍的东西。警察进来的时候出示了证件。我当时进房间的时候没看见孙某龙吸毒,但是房间里有一大股烟味,孙某龙的父亲和警察相互推了几下。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今天晚上有两名警察去我家,他们穿便装,我正在喝酒,一名男子从包里拿出一个证件给我看,说他们是警察。当时他们在我家二楼的房间里,把我家大儿子孙某���按倒在地上,我以为是年轻人在闹事就上前去把其中一名男子的衣服抓烂了。因为我喝多酒了不清楚他们是不是警察。我当时从一名男子的手上把一本证件抢过来,撕成两半,我不知道那个是警官证。五、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孙某海、马某某的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孙某海、马某某均辨认出2016年9月22日在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大寨村妨害公务的人系孙某某。六、鉴定意见安顺市西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西)公(司)鉴(损伤)字[2016]26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吴某某所受之伤为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完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使用暴力,抗拒、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且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虹 勃人民陪审员 段 平人民陪审员 赵 奇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正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