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26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海霞与刘晓明、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霞,刘晓明,徐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刘海霞,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刘晓明,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徐志刚,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刘海霞与被执行人刘晓明、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海霞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173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两被执行人在安图县松江镇小沙河村存放的河砂后,两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了15万元,现权利人刘海霞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26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元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白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