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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与慈利县琵琶养鱼场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利县国土资源局,慈利县琵琶养鱼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21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东路一中对面。法定代表人夏晓斌,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勇,男,1972年出生,土家族,慈利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舒国华,男,1974年出生,汉族,慈利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监察员。被执行人慈利县琵琶养鱼场,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琵琶村村部。经营者郭建武,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国土资罚字(2016)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2009年4月1日,慈利县零阳镇琵琶村村民郭建武、周琳钧、黄健、郭道刚与慈利县零阳镇琵琶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琵琶村康家嘴地段协议书》,用于农家乐系列开发建设。2014年4月,慈利县琵琶养鱼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租用慈利县零阳镇琵琶村康家嘴地段丁家洲上动工修建餐饮服务设施。2014年8月8日,经慈利县国土资源测绘队现场勘测,慈利县琵琶养鱼场修建餐饮服务设施(琵琶园)实际占用土地2304平方米。2016年8月17日,经慈利县国土资源局地籍地政、规划股认定,慈利县琵琶养鱼场修建餐饮服务设施(琵琶园)占用2304平方米土地属琵琶村集体所有,地理性质为有林地;与慈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核对,不在其规划允许建设用地范围内。2016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给慈利县琵琶养鱼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处罚的事实、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慈利县琵琶养鱼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以慈国土资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1.限期拆除慈利县琵琶养鱼场非法占用慈利县零阳镇琵琶村境内的23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慈利县琵琶养鱼场非法占地2304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34560元。限慈利县琵琶养鱼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交纳,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慈国土资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承包琵琶村康家嘴地段协议书》、土地承包租金收款收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零阳镇村(居)上报控违信息单、现场勘测笔录、《认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认定意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笔录、现场照片、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餐饮服务设施,至今未依法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应当认定为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作为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该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以慈国土资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慈国土资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处罚内容。执行费718元,由被执行人慈利县琵琶养鱼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若辉审判员  吴贤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