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欧建琳、欧孝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建琳,欧孝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建琳,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海,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孝昌,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延生,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欧建琳与被上诉人欧孝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欧孝昌诉欧建琳、欧碧莲、南平恒富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作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欧建琳上诉称,该案中一审错误认定还款金额1261500元经笼统计算后全部用于清偿该案欠款本息,应按正确方法计算,清偿该案70万借款本息后仍有余额可用清偿本案的债务,该案尚在二审中。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欧建琳与被上诉人欧孝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江 舟审 判 员 黄天智代理审判员 白新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桑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