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成都创信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赛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创信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赛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2949号申请人:成都创信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益街38号4栋。法定代表人詹奇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虎,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建,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四川赛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新创路2号。法定代表人肖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创信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赛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创信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赛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8692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创信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赛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86925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方利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旻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