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田有春与扎赉特旗绰勒银珠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有春,扎赉特旗绰勒银珠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350号申请执行人:田有春,男,汉族,1980年12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扎赉特旗绰勒银珠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理人:朴哲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田有春与扎赉特旗绰勒银珠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48991.92元,已经执结80000.00元,余款截止目前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年3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中止本案的执行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止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内22民终134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内容)审判长赵锦涛审判员敖宝泉审判员张天罡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杜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