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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陈爱青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爱青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530号罪犯陈爱青,男,1965年8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文盲。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锡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爱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爱青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苏刑三终字第0118号刑事裁定,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2009)锡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爱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6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19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爱青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苏刑执字第0534号刑事判决,将罪犯陈爱青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刑期至2032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陈爱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爱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陈爱青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爱青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爱青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2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红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