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01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与明德巴依尔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明德巴依尔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442号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博乐市团结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玲,该公司职工。被告明德巴依尔,男,蒙古族,住博州。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德巴依尔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以被告明德巴依尔已交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吾云毕丽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白 丽 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