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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樊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344号原告:樊某,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苏某,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樊某诉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樊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判员  许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 冲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