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樊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344号原告:樊某,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苏某,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樊某诉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樊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判员 许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 冲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