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中元与赵虹、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元,赵虹,张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917号申请人:王中元,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龙,安徽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霞,安徽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虹,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张海燕,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XX社居委王店组。王中元与赵虹、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中元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海燕名下的合肥市庐阳区凤台路房屋(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进行查封。王中元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皖小型轿车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王中元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海燕名下的合肥市庐阳区凤台路室房屋(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房屋,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王中元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皖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580元,由申请人王中元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安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