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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冉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冉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冉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魏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