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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679号原告:于某,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刘某,1978年1月20日生。原告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刘薇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位于洮南市大通乡爱国村姚家屯的三间房产)归被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告于被告2003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名叫刘薇(2005年出生)。2016年6月被告被判处无期徒刑,原告起诉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答辩意见:我同意离婚,原告的诉讼请求我都同意。原告围绕诉讼主张依法提交结婚证书。原告所举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要件要求,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3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刘薇(2005年出生)。2016年6月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刘薇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洮南市大通乡爱国村姚家屯的三间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同意三间房产归被告所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界限。被告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原告独自生活抚养子女负担相对较重,被告对家庭及子女长期不能尽法律义务。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准予双方离婚。原告要求抚养子女、共同财产归被告等请求,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均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婚生女刘薇由原告于某抚养。三、共同财产:位于洮南市大通乡爱国村姚家屯的三间房产归被告刘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东峰审判员  邢国光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之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