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新白音、乌云塔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新某,乌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343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新某。被执行人乌某。刘某与新某、乌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24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某、乌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新某、乌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某、乌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都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