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4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陈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陈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1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胜利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3509537J。负责人:金远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萌,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艳,女,汉族,1971年10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诉被告陈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未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