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国才与尹东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才,尹东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506号原告:王国才,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尹东黎,男,汉族,现住通榆县苏公坨乡。原告王国才与被告尹东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6日,王国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国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4元,由王国才负担。审判员 石占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薛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