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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国才与尹东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才,尹东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506号原告:王国才,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尹东黎,男,汉族,现住通榆县苏公坨乡。原告王国才与被告尹东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6日,王国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国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4元,由王国才负担。审判员  石占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薛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