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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潍坊鸢飞荣鑫服装有限公司与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鸢飞荣鑫服装有限公司,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84行初2号原告潍坊鸢飞荣鑫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下小路。法定代表人刘新友,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丘市人民路314号。法定代表人刘庆玲,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金,该局工伤保险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悦彬,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云秀,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原告潍坊鸢飞荣鑫服装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刘云秀与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就劳动争议关系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鸢飞荣鑫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娜娜人民陪审员  辛会学人民陪审员  刘新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邹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