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与成都华川电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成都华川电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2153号原告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文庙街。法定代表人张之富。被告成都华川电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法定代表人连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华川电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华川电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费3438元,由原告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路振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超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