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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春与蒋玉海申请支付令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蒋玉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124民督9号申请人:王春,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委托代理人:曾懿,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文庭,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玉海,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县,现住宁乡县。申请人王春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春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日向申请人借款20万元,后双方确认截止至2017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20万元,直至申请人申请支付令时,被申请人也未能支付所欠借款本金,双方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现要求被申请人蒋玉海给付申请人王春借款本金2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蒋玉海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春借款本金20万元。申请费1433元,由被申请人蒋玉海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