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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赵民与郑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民,郑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7民1146号原告:赵民,男委托代理人:荆秀云,女被告:郑云鹏,男原告赵民与被告郑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荆秀云,被告郑云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2、给付利息18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利息1.2分。2015年12月11日被告给付原告5个月的利息600元,2016年12月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为此诉讼到法院。郑云鹏承认赵民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暂时没有还款能力,由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郑云鹏承认赵民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赵民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赵民与郑云鹏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郑云鹏应当偿还赵民借款本息。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云鹏偿还原告赵民借款本息合计11800元。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被告郑云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付嘉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