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曹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曹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涂某,主任。被执行人:曹某,男,1986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彭某,女,1989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址同上。申请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某、彭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我院于2017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标的额671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彭某对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分文未履行,且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某、彭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育松审判员 余福生审判员 龚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