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唐泽华、贺泽华等与李兆良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泽华,贺泽华,李兆良,周小芳,周炳炎,刘清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629号原告:唐泽华,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原告:贺泽华,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被告:李兆良,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被告:周小芳,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第三人:周炳炎,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第三人:刘清连,女,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原告唐泽华、贺泽华与被告李兆良、周小芳及第三人周炳炎、刘清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另案原告周炳炎、刘清连与另案被告李兆良、周小芳、唐泽华、贺泽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该案诉讼请求包含确认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案原告周炳炎、刘清连与另案被告李兆良、周小芳、唐泽华、贺泽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周清溪审 判 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俞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 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