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XX与潘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92号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对原告XX诉被告潘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辽0213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213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中“(2017)辽0213民初510号”补正为“(2017)辽0213民初492号”。审判员 秦绪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唐岩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