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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XX与潘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92号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对原告XX诉被告潘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辽0213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213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中“(2017)辽0213民初510号”补正为“(2017)辽0213民初492号”。审判员  秦绪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唐岩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