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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爱君诉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君,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793号原告:刘爱君,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振,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缺席)。原告刘爱君与被告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爱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爱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拖欠2013年1月、2月、3月工资计5698.8元。事实与理由:我于2013年1月至3月在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井下采掘工作。此间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上述3个月工资5698.8元,故提起诉讼。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刘爱君在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刘爱君工资5698.8元。刘爱君向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11月30日,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桦市劳人仲不字【2016】第30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不予受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起诉人信息名单、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证明、工资表。本院认为: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刘爱君工资,侵害了刘爱君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给付之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刘爱君工资569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蔡鹏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