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孙士梅诉董国梁、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士梅,董国梁,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第653号申请人孙士梅,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萝北县凤翔镇。被申请人董国梁,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萝北县凤翔镇9委*****号房屋处。被申请人高飞,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9委*****号房屋处。孙士梅诉董国梁、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董国梁和高飞名下的位于萝北县凤翔镇九委的面积为410.65平方米的04908-2号、位于萝北县凤翔镇十委的面积为360平方米的04902号、位于萝北县凤翔镇九委的面积为101.4平方米的04908号、位于萝北县凤翔镇九委的面积为135.6平方米的04908-1号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国梁和高飞名下的位于萝北县凤翔镇九委的面积为410.65平方米的04908-2号、位于萝北县凤翔镇十委的面积为360平方米的04902号、位于萝北县凤翔镇九委的面积为101.4平方米的04908号、位于萝北县凤翔镇九委的面积为135.6平方米的04908-1号房屋,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买卖、转让、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产所有权转让他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合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