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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姚波诉余敬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波,余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374号原告:姚波,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19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敏,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敬,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姚波诉被告余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姚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