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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7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敏与陈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敏,陈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7806号之一原告:孙敏,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江苏亚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森,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原告孙敏诉被告陈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孙敏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敏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敏撤回对被告陈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3元,减半收取计87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132元,由原告孙敏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朱杏玉审 判 员  宋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雪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