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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云华与被执行人邓兴国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云华,邓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10-3号申请执行人冯云华,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被执行人邓兴国,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10-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邓兴国在荆门市地方税务局每月3000元的工资收入,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冯云华同意解除对该工资的提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兴国在荆门市地方税务局的工资收入的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艾宏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