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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万兵与李亮平吴松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兵,李亮平,吴松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第972号原告:陈万兵,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李亮平,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吴松林,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兵与被告李亮平、吴松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万兵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万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万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交纳75元,由原告陈万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元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邓松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