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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郜运华与李同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运华,李同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904号原告:郜运华,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金梅,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同果,男,成年,汉族,住梁山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万丽富德广场1号楼东单元二十七层。负责人:王焕峰,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久令,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郜运华诉被告李同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郜运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运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郜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郜运华负担。审判员  冯玉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