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王祚东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祚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419号罪犯王祚东,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射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射刑初字第00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祚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17日止);被告人王祚东等三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6930.1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王祚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祚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王祚东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0月、2016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祚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累犯,且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祚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红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