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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65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帅与赵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赵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6533号之一原告:李帅,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赵毅,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原告李帅与被告赵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帅撤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计17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唐明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