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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志国与谢亮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国,谢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336号原告:王志国,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徐中兴,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聿江,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亮,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国诉被告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国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王志国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