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杨琼芬与白秀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琼芬,白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1号申请执行人杨琼芬,女,彝族,1954年生,住开远市。被执行人白秀萍,女,彝族,1960年生,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杨琼芬与白秀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5277.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查询、搜查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白秀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马 磊审判员 段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欧晏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