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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王连国、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王连国,何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213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朱桂龙,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黎黎,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范红梅,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国,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2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何玲,女,汉族,生于1978年2月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王连国、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志萍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人民陪审员  罗志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