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王连国、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王连国,何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213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朱桂龙,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黎黎,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范红梅,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国,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2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何玲,女,汉族,生于1978年2月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王连国、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志萍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人民陪审员 罗志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