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国梅与邓星益、易祥富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梅,邓星益,易祥富,杨璟,马炜,曾玉新,杨霖,罗烨,胡翠娥,童肇雄,韶山南岸国学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338号原告王国梅,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袁成方,湖南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星益,男,194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告易祥富,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告杨璟,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马炜,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曾玉新,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杨霖,女,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罗烨,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胡翠娥,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童肇雄,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第三人韶山南岸国学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清溪镇天鹅小区锦园l栋2单元301号。法定代表人邓星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梅诉被告邓星益、易祥富、杨璟、马炜、曾玉新、杨霖、罗烨、胡翠娥、童肇雄、第三人韶山南岸国学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星益、易祥富、杨璟、马炜、曾玉新、杨霖、罗烨、胡翠娥、童肇雄、第三人韶山南岸国学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国梅自愿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梅撤回对被告邓星益、易祥富、杨璟、马炜、曾玉新、杨霖、罗烨、胡翠娥、童肇雄、第三人韶山南岸国学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国梅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蔡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