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9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琴与薛金合、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薛金合,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9097号之一原告:李琴,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杰,安徽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金合,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薛金合,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皖0102民初90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薛金合名下的合肥市xx路xx号xx公寓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字第xx**号)、合肥市xx路xx号xx公寓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字xx**号),被告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的合肥市庐阳区xx路xx号xx广场Bxx(产权证号:合产xx71号)、合肥市庐阳区xx路xx号xx广场xx(产权证号:合产xx74号)、合肥市庐阳区xx路xx号xx广场xx(产权证号:合产xx69号)、合肥市庐阳区xx路xx号xx广场xx(产权证号:合产xx78号),查封了原告李琴名下的安徽省司法厅开发工程xx室房屋(房产证号:房地权瑶字第**号)。现原告李琴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解除对李琴名下的安徽省司法厅开发工程xx室房屋(房产证号:房地权瑶字第**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琴名下的安徽省司法厅开发工程xx室房屋(房产证号:房地权瑶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安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