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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4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化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徐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化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4财保8号申请人:化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XX。被申请人:韩XX,女,X族,生于19XX年8月1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现住化隆回族自治县XX镇X大街*号。因申请人化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徐XX、马XX、韩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韩XX在中国农业银行化隆回族自治县支行的账号622848194817841XXXX予以冻结,并依法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化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韩XX在中国农业银行化隆回族自治县支行的账号622848194817841XXXX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袁铭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冶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