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3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韩某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3民初391号原告:余某某,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农村居民,住云南省盐津县。委托代理人:牟勇,盐津县柿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农村居民,住云南省盐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仕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陶思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