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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韩福与承德金稻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福,承德金稻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67号申请执行人韩福,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党坝镇,联系方式1350314****。被执行人承德金稻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雨辉。韩福申请承德金稻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韩福于2017-1-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商玉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