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宜丰县好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晏某华、肖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丰县好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晏某华,肖某某,晏某谊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133号原告:宜丰县好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法定代表人:卢制生,该公司经理。被告:晏某华,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肖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晏某谊,男,汉族,住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丰县好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晏某华、肖某某、晏某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宜丰县好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房产及银行账户,冻结其账户存款3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晏某华、肖某某、晏某谊的房产及银行账户,冻结其账户存款3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红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