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10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法君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法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0269号原告周法君,男,1971年2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委托代理人蒋雷,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2005955X。负责人谢采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斌,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法君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法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周法君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法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周法担。审 判 长 姚剑梅人民陪审员 杨 江人民陪审员 何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孟钰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