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小华诉陈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华,陈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3民初283号原告:杨小华,女,汉族,生于1962年11月4日,住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胡阳,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常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27日,住南充市高坪区。原告杨小华诉被告陈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开庭审理,原告杨小华及委托代理人胡阳、被告陈常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小华诉称,被告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因缺钱向原告先后四次共借款31万元,其中银行转账15万元,给付现金16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2015年12月前,被告通过银行转账以及付现向原告偿还本金1万元,支付利息10万元,经双方核算,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款30万元”的借条。2016年因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催促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现来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出示《借条》两张,一张是被告于2015年12月29日签署的复印件,另一张是被告于2017年1月10日签署的原件。并要求被告从2016年1月1日至被告付清为止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期间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0日本金按被告的偿还本金的日期分段计算利息,2017年1月10日之后本金按20万元计算利息。被告陈常明辩称,借款属实,两张借条均予认可。截止开庭前我已经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5万元,还款时没有区分本金和利息。2017年1月10日的借条是对以前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做了清算的,现我仅欠原告20万元本金未还。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缺钱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向原告先后四次共借款310000元,被告在开庭前已经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5000元。原、被告双方经核算并于2017年1月10日由被告陈常明向原告杨小华出具一张200000元的借条。以上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8000元属实。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被告对其利息约定不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常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杨小华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被告陈常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攀 来源:百度“”